以下為文章的繁體中文翻譯版本:
發生了什麼?
2023年12月22日,去中心化自治組織BarnBridge DAO及其創始人同意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就違反美國證券法的指控達成和解。和解協議包括從DAO出售數字資產中返還近150萬美元、停止提供”未註冊證券”、停止”開發、維護和使用包括BarnBridge網站、應用程式和協議”、”停止運作SMART Yield合約,並採取行動阻止投資者向BarnBridge相關的加密地址進行新的存款”,並對每位創始人處以12.5萬美元的民事罰款。
根據SEC提出的命令,BarnBridge用戶可以直接在SMART Yield池中投資或購買”SMART Yield債券”,這些債券向用戶支付收益。SMART Yield合約將用戶的資產匯集起來,用於交換由第三方借貸平台發行的加密資產,這些資產會產生利息收入。利息收入的利潤按照用戶持有的SMART Yield債券類型進行分配:高級債券持有者(固定收益)或初級債券持有者(可變收益)。
該命令有兩項主要指控:
(1)BarnBridge DAO發行未註冊的”SMART收益證券”,違反了《證券法》第5條;
(2)DAO”導致”Pools違反了《投資公司法》,因為Pools出售了SMART Yield債券,而這些Pools是未註冊的投資公司。
什麼是”證券”?
SEC認為,SMART Yield債券(“公共結構性加密資產證券”)是未註冊的固定收益票據形式的證券。SEC依賴於Reves v. Ernst & Young,494 U.S. 56(1990)中的”family resemblance test”(Reves標準),該測試用於確定資產是否為票據形式的證券,但是他們並未對Reves因素進行全面分析。
此外,SEC沒有提及池中包含哪些數字資產,也沒有分析池中的數字資產本身是否是證券。相反,SEC依據的是”SMART Yield池中持有的唯一資產是投資證券”的說法,而沒有指明池中的任何一種數字資產。
誰是”投資公司”?
對於第二項指控,SEC裁定Pools本身(不是DAO或任何團體)就是”《投資公司法》第3(a)(1)(C)條定義的投資公司”。本質上,如果池中超過40%的資產是證券,那麼”投資公司”必須在SEC註冊。
SEC指控稱BarnBridge Pools是”投資公司”,因為”SMART Yield Pools中持有的唯一資產是投資證券,持有的目的是產生的回報支付給SMART Yield Pool投資者,占每個Pool總資產價值的40%以上。”
SEC以這種方式將 DAO 視為”投資公司”的做法,可能意味著該機構將重點轉向其他基於智能合約的功能,並使用Reves標準提供支持。在沒有國會指令明確規定SEC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的情況下,SEC正在利用將每一個論點都提出,並”看看哪個會被採納”的方式,以確定最終在法庭上會得到支持的是什麼。